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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岛优拓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学校 时间:2015-03-19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行政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的具体措施,是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将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保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打击和震慑社保违法,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放心和统一。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机关移送;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移送。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起诉。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犯罪案件后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当地机关,各级机关对于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社会保险案件情况。完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社会保险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

  《通知》后要求,各地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基金安全。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违法犯罪案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积极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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